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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8年06月24日)
第 2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各該類別測驗。

就讀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海事校院之外國人,得依前項規定參加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