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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8年06月24日)
第 47 條
船員申請核發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電子員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得申請船員服務手冊,並檢附考試及格證書、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基本安全、保全職責之訓練證書,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適任證書。

換發前二項證書者,應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適任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