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8年06月24日)
第 53 條
船員適任證書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遺失者,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

前項補發之適任證書效期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