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3月09日)
第 10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所定服務期間,指下列期間:
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
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
三、船員於離開僱傭地上船及下船返回僱傭地期間。
四、船員於僱傭契約期滿之有給休假期間。
五、船員留職停薪期間。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服務期間,指船長在船服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