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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 107年03月09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指下列人員:
一、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
二、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
三、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