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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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04年07月31日)
第 12 條
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