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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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 99年03月19日)
第 2 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