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 100年10月06日)
第 2 條
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之程序由航政機關受理通報,航政機關於受理後,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有關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及港灣口岸之管理、申報及檢查事項,應依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非中華民國遊艇,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