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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檢查 ( 111年07月05日)
第 13-1 條
遊艇復航前,其所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檢查有效期間者,應申請定期檢查。但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應申請特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