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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檢查 ( 111年07月05日)
第 13 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