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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設備 ( 111年07月05日)
第 20 條
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四個,附繫自燃燈二個,自動煙號一個。

每一救生圈應標示所屬船名,並附繫救生浮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