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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附則 ( 111年07月05日)
第 48 條
本規則有關遊艇驗證機構之認可,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前項委任,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第 4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