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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 107年08月30日)
第 3 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