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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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 107年08月30日)
第 5 條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以續保,並於屆滿前三十日內將保險契約或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