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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 107年08月30日)
第 6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營運之船舶運送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契約或其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