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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8日)
第 2 條
高速船指依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設計、建造,且船舶航行時最大船速在參點柒乘以設計水線時排水體積(立方公尺)之零點一六六七次方以上,以每秒公尺計(公尺/秒)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