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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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證書
( 105年01月18日)
第 29 條
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未滿五年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該證書有效期間,展延後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