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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證書 ( 105年01月18日)
第 30 條
高速船完成特別檢查,新證書未及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換發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於原證書加簽註記有效期間至換發新證書止。其有效期間自現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