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8日)
第 4 條
高速船之檢查及發證,由航政機關辦理。

下列高速船安全證書之發證,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
一、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
二、已向驗船機構申請入級之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