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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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8日)
第 4 條
高速船之檢查及發證,由航政機關辦理。
下列高速船安全證書之發證,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
一、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
二、已向驗船機構申請入級之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