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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8日)
第 6 條
高速船之航行區域或航線,依其營運航線中二靠泊港間之航行距離、航路狀況、避難地及氣候等因素,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檢附圖說及航路操作手冊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高速船距基地港或避難地之最大許可距離,應由航政機關評估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