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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1月18日)
第 9 條
高速船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應適時更新航路操作手冊、船舶操作手冊、船舶維修手冊及船舶保養計畫送請航政機關審查後置於船上,並由船長依手冊規定操作、演練、保養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