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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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 108年06月04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費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