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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 108年06月04日)
第 9 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政機關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
一、臨櫃現金繳納。
二、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