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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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岸上指定人員及船長
( 108年10月31日)
第 11 條
船長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並要求海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查證。
二、以簡明方式發布命令及指示。
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
四、緊急應變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