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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 108年10月31日)
第 20 條
船舶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

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期中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

船舶評鑑之範圍如下:
一、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之管理船型與申請評鑑之船舶相符。
二、船上備有安全管理手冊,且船員熟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正式評鑑之範圍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