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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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 108年10月31日)
第 24 條
安全管理機構依前條規定取得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初次評鑑。
船舶經初次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