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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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 108年10月31日)
第 25 條
安全管理機構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符合證書者,於週年日之前後三個月內,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年度評鑑。
安全管理機構經年度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符合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