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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 108年10月31日)
第 26 條
船舶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者,於第二與第三週年日間,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期中評鑑。

船舶經期中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