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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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 108年10月31日)
第 27 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換證評鑑。
換證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換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限起五年。但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評鑑合格者,其有效期間自評鑑合格之日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