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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安全管理機構 ( 108年10月31日)
第 5 條
安全管理機構之職責如下: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訂定安全管理手冊。
三、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承擔安全管理之責任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