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 108年10月31日)
第 33 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或評鑑時,應由安全管理機構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依規費表(如附件三)繳納相關費用。

第 34 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