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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水路事故現場處理 ( 112年06月01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資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