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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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水路事故現場處理
( 112年06月01日)
第 13 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發生二次延伸災害,專案調查小組得要求經濟部、交通部及國防部提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標示資料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