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1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得邀請事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舶設計者、船舶製造者、船舶入級之船級協會或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