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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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三 章 重大水路事故認定
( 112年06月01日)
第 5 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包含留置證物及證人。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