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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三 章 重大水路事故認定 ( 112年06月01日)
第 6 條
運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水路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