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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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四 章 重大水路事故現場處理
( 112年06月01日)
第 8 條
先遣小組及專案調查小組人員應持運安會核發之調查識別證進入事故現場、殘骸搜尋區、存放區、重建區、調查指揮中心、港區等與事故相關之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