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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12年06月28日)
第 22 條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

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