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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12年06月28日)
第 27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