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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12年06月28日)
第 36-1 條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非經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違反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前項商港區域特定範圍,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之審查程序、應備文件、條件、管理、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