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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48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