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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 條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