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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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51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