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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 112年06月28日)
第 55 條
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前項作業未能如期完工,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