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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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 112年06月28日)
第 56 條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