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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2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