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港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4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