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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70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