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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5年08月02日)
第 10 條
貨櫃集散站設置地點及運輸出入通道,不得妨礙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

前項規定由航政機關於審查業者申請籌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時,會同交通、環保、地政、水土保持、水利、消防及警察等機關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