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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 112年04月26日)
第 10 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或裝卸完畢二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非營運船舶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修理等之原因消失超過二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得逕行移泊。其應付之費用或發生之損害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責。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自行移泊船舶者,應先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同意,始得移泊。